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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监理公司浅谈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法律关系

作者:青岛建通浩源 时间:2022-08-10

《建筑法》规定,监理单位是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但监督的依据不仅仅是监理合同,还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设计文件、承包合同等等,这就使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具有监督与被监督和审核与被审核的法律关系。

  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关系:《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得有利益关系的回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但这种回避关系只限于施工单位与材料商,不涵盖勘察和设计单位。

  紧急停工和及时报告关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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